湖州市城市集團監事會議事規則(試行)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監事會的議事、決策程序,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,保證公司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、履行職責、承擔義務,依據市國資委相關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法和《公司章程》,特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公司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,監事會的工作對出資人負責。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 5 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主席 1 名,監事 2 名,職工監事 2 名。其中監事會主席由市國資委考察任命、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章
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
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;企業遵循國有出資人意志、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情況;企業執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況;
(二)監督檢查企業國有資產運行和保值增值情況;企業利潤分配、彌補虧損方案執行情況;企業戰略規劃、經營預算、經營責任合同的執行情況;企業資產重組、改制及產權轉讓的情況。
(三)監督檢查企業財務賬目及有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;獨立評價企業財務狀況,對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提出預警和報告。
(四)監督檢查董事、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,評價其工作業績,對其獎懲和任免提出建議;當董事、經營班子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。
(五)監督檢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、風險防范體系、產權監督網絡的建設及運行情況;指導企業所屬全資、控股子企業的監事會工作或專職監管工作。
(六)在監督檢查時,有權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,對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了解。
(七)監事會主席列席企業黨委會、董事會、總經理辦公會以及與企業經濟工作相關的綜合性會議和專題會議。
(八)出資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五條 監事會必須對公司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遵守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;
(二)執行監事會決議,維護國有資產和公司利益;
(三)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;
(四)保守公司秘密,不得泄露公司秘密。
(五)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利益的活動。
第三章
監事會會議
第六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。會議的主要議題:
(一)審議通過監事會工作計劃和報告;
(二)審議通過監事會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報告;
(三)審議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(含三分之一)監事提請審議的事項。
第七條 監事會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。會議的主要議題:
(一)討論、審議專項檢查事項;
(二)討論、審議需要提請市國資委進行專項審計或核查的事項;
(三)討論、審議監事會向市國資委提交的重要的專項報告;
(四)其他需要討論和審議的事項。
第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參加;監事若不能參加會議,應當向監事會主席或會議召集人請假并委托其他監事行使表決權。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。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,監事有不同意見應在會議記錄中予以記載。
第九條 監事會召開的重要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,由監事會主席審簽,并報市國資委備案。
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,可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,應在會議召開3日前通知各監事;但遇緊急事情時,可以隨時召集。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,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、地點。
第十二條 監事開會時,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。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監事可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。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,委托書要明確授權范圍,一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為限。
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,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議決議,應有出席監事1/2以上同意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形成議事記錄。議事記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、場所、出席者姓名、決議方法、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,出席監事應于記錄上簽字。議事記錄應在會后3天內分發給各監事。
第十六條 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。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,10年內任何人不得銷毀。
第四章
監事
第十七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原則,清正廉潔,辦事公道;
(二)熟悉財經法律、法規、公司管理流程;
(三)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2年;
(四)經濟、法律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資格或職稱;
(五)國家公務員、公司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;
第十八條 監事為公司監事會成員,監事每屆任期3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九條 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,必須解任:
(一)任期屆滿;
(二)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經證實的;
(三)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,尚未結案或被判處刑罰的;
(四)監事自動辭職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辦公、專項檢查等有關費用有企業承擔。企業按財務規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。
第五章
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辦理。
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